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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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棟景 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棟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棟景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等,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04年8月5日執行羈押,並於104年11月5日第1次延長羈押,於105年1月5日第2次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5年3月5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