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鴻展選任辯護人張啟富律師被告陳建豪
張志豪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廖淑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12號、第2124號、第2470號、第2499號、第2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鴻展、陳建豪、張志豪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鴻展、陳建豪、張志豪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3人均坦承犯行,而依共同被告、證人等證述,及鑑定報告、扣案物等卷內資料,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被告3人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為規避刑罰之執行,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均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3年9月10日起皆予以羈押,復於103年12月3日裁定被告3人自103年12月1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再於104年2月3日裁定被告3人自104年2月1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又於
104年4月2日裁定被告3人自104年4月10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3人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後,被告3人均於本院訊問程序中陳稱:請求給予機會不要延長羈押而改交保等語,被告蔡鴻展則另稱:希望返家探望祖父母、子女等語,及被告張志豪陳稱:希望返家處理父親住處一事等語,而本案雖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13日辯論終結,並已於104年5月28日宣判,惟係判決被告3人均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並分別就被告蔡鴻展、陳建豪、張志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12年6月、11年在案,足認被告3人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之該羈押原因確屬存在,而受非輕刑度宣告之人,因預期將來可能接受長期刑度之執行,依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逃亡之風險更為增加,是上項應予羈押之情形仍然存在,且宣判後被告3人仍得提起上訴,本案非即確定,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皆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又被告3人固均曾延長羈押3次,然因所犯最重本刑非屬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規定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關於第一審延長羈押次數以6次為限之規定,本院自仍得為第4次延長羈押,從而,被告
3人應均自104年6月10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宜娟法官林雷安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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