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月20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宛儒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月20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