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現另案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設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柯姿佐書記官蔡紫凌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四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九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另於九十年間,因再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三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上開三罪接續執行,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假釋出監,惟因於假釋期間未遵守相關規定遭撤銷假釋而入監執行殘刑九月六日,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㈡乙○○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
三日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八五一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之五年內即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晚上八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弄○○○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蔡紫凌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