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甲○○住桃園縣○○鄉○○街○○號居桃園縣○○鄉○○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甲○○住桃園縣○○鄉○○街○○號居桃園縣○○鄉○○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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