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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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37號聲請人唐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本固 代理人 周憶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沈育儒┌─────────────────────────────────────────────────────┐│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享達音響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唐宋企業有限公司│76,500元│GE0000000│104年11月30日│││ 何素貞 │用合作社水碓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