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七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聲請意旨略稱:抗告人不論為原告或被告案件,皆聲請法官謝志揚、莊謙崇、賴淳良迴避;因其一昧偏袒,蓄意維護不法之警眷 鮑佩晴 ,故依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聲請迴避云云,係對尚未繫屬原審之案件,概括聲請法官迴避,自非合法,因而予以駁回,固非無見。然查抗告人於聲請狀內已具體載明係對聲請 李世華 法官迴避等案件,聲請法官謝志揚、莊謙崇、賴淳良迴避(見原審卷第二頁),究竟該等案件是否均尚未繫屬原審法院,原裁定未見說明,遽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殊嫌速斷,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自應予以撤銷,並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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