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五號
抗告人乙○○
甲○○○
戊○○
丁○○
丙○○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親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所謂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乃指與假執行有關之一切裁判而言,更正假執行之裁定,亦屬包含在內(本院四十三年台抗字第四四號判例參照),本件原法院對其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所為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六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以酌定假執行擔保金額誤載,而予以裁定更正。依前說明,對該更正裁定自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人乃對之提起抗告,於法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