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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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盛煌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惠莊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