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佳麟
(原名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95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劉佳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受刑人業於民國89年12月21日更名為劉佳麟,有個人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甲○○」之記載,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劉佳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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