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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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731號上訴人 何環君 訴訟代理人 邵華 律師被上訴人 洪岳農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複代理人 廖培穎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 律師
張倪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2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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