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宏瑋原名鍾昭權.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宏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宏瑋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8月,並於民國96年9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100年12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鍾宏瑋前曾:(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二)因犯搶奪罪,經本院於96年
9月10日,以96年度訴字第90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及有期徒刑8月,並各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及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三)因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6年8月20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14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17日,以96年度審訴字第31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有期徒刑6月,並各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及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確定。(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96年11月5日,以96年度審訴字第52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減刑為4月、有期徒刑6月並減刑為3月及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六)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96年10月29日,以96年度審易字第32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減刑為3月、有期徒刑8月、罰金銀元500元並減刑為銀元250元確定。(七)因犯搶奪罪及竊盜罪,於97年1月14日,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099號判決,就搶奪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減刑為
7月,就竊盜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八)因犯竊盜罪、於97年3月10日,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8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九)因犯恐嚇罪,於99年3月22日,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30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減刑為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確定。嗣前開(一)至(六)部分之罪及(七)部分之搶奪罪,經本院於99年11月24日以99年度聲字第4510號裁定,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而前開(七)部分之竊盜罪及(八)、(九)部分之罪,則經本院於99年12月27日以99年度聲字第4511號裁定,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與前述本院99年度聲字第4510號裁定所示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而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88181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2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6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2年1月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8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應注意受刑人刑後尚有易服勞役7日待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