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91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余俊儒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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