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67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複代理人 朱慧倫 律師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安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請提出系爭要保書、變更同意書、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簽收條、丙○○申訴書及丁○○委託書之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張蘭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