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98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顏瑞成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王松淵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3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