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零點肆公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一三三三號)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零點伍公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三一號)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二七公克及零點零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七日夜間七時三十許,在桃園縣○○鄉○○路○段○○○號三樓樓梯間,為警當場查獲持有海洛因一包(含袋重零點四公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一三三三號),又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夜間六時五十分許,在桃園縣大園鄉竹圍村七鄰八0之一號,為警當場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零點五公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三一號);而被告所涉施用毒品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七五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保護管束期滿,由該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戒偵字第六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無訛。上開扣案白色粉末,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認均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一三三三號部分淨重零點二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三公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三一號部分,淨重零點零七公克,包裝重零點四一公克),此有該局所出具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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