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3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進棻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於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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