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571號
原   告  方永春
       方秋河
       方秋泉
       方明雄
被   告  陳春發
       陳春明
       陳榮吉
       陳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芝區,有原告提出之民事
起訴狀在卷,又系爭耕地所在地亦在新北市三芝區,則依首
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
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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