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張芷瑄
王柏茹
被 告 冰河森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李健輝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
二十一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