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張芷瑄
       王柏茹
被   告 冰河森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李健輝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
二十一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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