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正男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1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