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95號
原   告 新玄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禎
訴訟代理人  吳家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婉鈴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
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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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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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2,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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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所主張權利之相對人為訴外│
│  │                      │人 林有福 ,惟林有福業於民國 │
│  │                      │106年2月8日死亡,依此,本│
│  │                      │件訴之聲明即與起訴狀所載原因│
│  │                      │事實不符,應予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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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出林有福之①除戶戶籍謄本、②戶籍登記簿(需│              │
│  │含子女及配偶之全戶資料,勿僅提供林有福之部分│              │
│  │),暨③其子女及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
│  │省略),並④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⑤製│              │
│  │作林有福之繼承系統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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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編號2、3所得資料,提出補正正確「當事人」、│              │
│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              │
│  │提出繕本,以資送達。            │              │
├──┼──────────────────────┼──────────────┤
│5 │具狀說明原告所請求之財產損害、非財產上損害,│              │
│  │其金額各若干元。              │              │
├──┼──────────────────────┼──────────────┤
│6 │具狀說明原告所請求之財產損害、非財產上損害,│              │
│  │各係何權利受到侵害,並提出相關證據。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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