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413號抗告人即被告 曾靖然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016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曾靖然(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而該判決正本已於105年2月4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由被告蓋印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準此,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5日)起算10日,其上訴期限末日應為105年2月14日(為星期日),惟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105年2月15日屆滿,惟被告遲至105年2月16日始具狀提起上訴,復有刑事上訴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狀戳記及本院收狀戳記可佐,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於2月4日收受判決文,而於2月7日至2月14日適逢春節期間,導致上訴期限過期。但此案實有判決上之漏洞,因被告有供出上游,檢察官並已指揮警方進行調查,而此顯對被告判決之刑度有重大之差異,為此懇請准予被告所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1項前段、第36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016號判決後,該判決正本已於105年2月4日送達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由被告本人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9頁),已合法送達,則其10日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105年2月5日起算,迄105年2月14日屆滿,惟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105年2月15日屆滿,則被告遲至105年2月16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蓋印於其所書具「刑事上訴狀」首頁及末頁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狀戳章及經監所人員記載之收狀日期「105年2月16日9時」可憑(見原審卷第51、53頁),其上訴顯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且無從命補正。原審法院以被告上訴逾期而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所指,均核無刑事訴訟法第67條回復原狀相關規定之適用。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何信慶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