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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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4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政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政鋒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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