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3號附帶上訴人 林佳慧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劉嘉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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