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45號原告 巫辰 唯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于淨間 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三千元加上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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