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9號原告 彭家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佩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