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0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靖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577號),本院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壢簡字第70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