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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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
上訴人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利水 律師被上訴人丙○○住台北市○○路○段○○○巷二四之二號一樓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
吳國聖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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