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羈押,並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二月,除已當庭宣示外,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崔玲琦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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