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五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送達上訴人丙○○及九十三年四月一日送達上訴人乙○○,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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