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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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被訴涉犯放火未遂罪嫌,經本院羈押在案,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放火未遂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該罪罪嫌重大,且經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榮澤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