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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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二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嫌重大,經通緝始到案,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