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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