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蔡明宏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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