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交簡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交簡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5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世泓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世泓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於飲酒後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所為嚴重
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
觀念至為顯明;考量其經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0毫克,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
持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5876號
被告 陳世泓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泓前於民國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
新臺幣7萬元確定。詎不知悔改,又於108年10月15日2時30
分許起至同日4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道0段00
0號銀櫃KTV飲用啤酒,且其飲畢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
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不顧公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5
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於
同日5時15分許,行至西屯區黎明路與朝馬路交岔路口時,
因右轉未打方向燈為警盤查,員警發覺陳世泓身上散發濃厚
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而於同日5時19分許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世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公共危險(酒後駕車)呼氣測試酒精濃度檢測列印單、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職務報告書、呼氣酒
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檢察官李芳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冠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