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柳樟 、 李木記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有權人李柳樟、李木記就彰化縣○○鄉○○○○段0000地
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
勿遮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