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柳樟李木記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有權人李柳樟、李木記就彰化縣○○鄉○○○○段0000地
  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
  勿遮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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