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89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即本院少年庭107年度少調字第249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係少年事件審理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而少年保護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性質不同,依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第1項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始得
為之,少年審理程序中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5年11月2日
少年法院庭長法官業務研討會結論參照)。故少年審理程序中既
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認係一般民事
訴訟之起訴,原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據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4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