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140號
原 告 卓雪玉
被 告 陳柏學
黃智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7年度附民字第66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被告陳柏學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被告黃智維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智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柏學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
5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之南崁
全聯福利中心賣場2樓辦公室內,徒手竊取賣場店員即原告
置放皮夾內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永
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金融卡、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各1張,嗣與被告黃智維共同基於以不正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連絡,由被告黃智
維在旁把風,被告陳柏學則於同日上午10時49分至11時37分
許,持原告之上開郵局、永豐銀行、板信銀行金融卡操作自
動櫃員機,輸入原告設定之密碼,自原告之郵局、永豐銀行
、板信銀行帳戶內領提新臺幣(下同)28萬元得手,致原告
受有損害,爰於本件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6萬元。為此,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26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前經原告提出刑事告訴,由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857號提起公訴後,被
告陳柏學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754號刑事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被告黃智維部分亦經本院以107年
度簡字第743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此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復被告陳柏學對原
告之主張請求不爭執,另被告黃智維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經本院調查結果,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6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被告陳柏學為107
年11月8日;被告黃智維為108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