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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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О二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同年五月十九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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