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因另案服刑完畢出監後,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上訴期間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即已屆至(其上訴期間之末日及其次日即九十年十一月三日、四日各為休息日、星期日,以其再次日代之),竟遲至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