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二)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二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金志雄
葉繼升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