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楊隆源律師
吳聖欽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起及同年五月二十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乙○○及甲○○均應自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鈺敏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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