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五號
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準備程序。被上訴人 李水櫃 之承受訴訟人丙○○應提出繼承系統表,並通知被繼承人李水櫃之全體繼承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