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716號
原 告 張淑真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
萬玖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