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楊旭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瑜庭 間確定執行費用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祥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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