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9號原告 盧佳裕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被告 翁堅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12號,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131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志皓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