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605號反訴原告即 馬建村 被告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反訴被告即 馬仲宇 原告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