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金易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寶寬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寶寬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