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7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於民國99年1月22日自行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在案(執臨字第044197號)。
二、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傳喚、拘提無著,且其因另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中,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