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用;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2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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